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地方招委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含医学类专业)、文史类、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定向生、国防生分类录取。
第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六条 对于教育部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西安交通大学原则上按照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要求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不能低于当地一本线。现役军人子女或军队因公牺牲的烈士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含加分)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按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和所填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当地专业计划人数确定录取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考生在实际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在提档范围内,当理工类各专业已录满而医学类专业未录满时,填报医学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优先录取到该专业,不足部分在愿意调剂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分数依次录取。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如建筑学、工业设计和软件工程,优先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于数学与应用数学(试验班)和应用物理学(试验班)只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
第十八条 根据2010年江苏省高考录取方案,凡该省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的考生,应达到以下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理工类(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文史类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其它类考生均按江苏省规定的基本等级要求执行。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投档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江苏省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以数学、语文、外语三门原始成绩加附加分的总分(满分为480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的分数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对于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西安交通大学考生的原则。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方接受符合条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平均分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于试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凡将西安交通大学填写为A(第一顺序位)的考生(以考生所在地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档案为准),在高考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将享受加5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的优惠。
第二十条 对于艺术设计(含书法方向)文、理科专业合格生源少于4人的省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暂时公布为0,若报考我校的专业合格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的录取要求,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择优录取1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第一志愿须填报西安交通大学,且专业服从调剂,高考成绩(包括单科成绩)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政审和体检合格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优惠,具体优惠等级以《西安交通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为准。
对于要求提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录取协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西安交通大学文艺特长生专业测试,并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招收文艺特长生协议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高考录取时给予加分或降分优惠,具体录取优惠以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通过西安交通大学体育特长生考试,并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体育特长生协议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高考录取时给予降分优惠或免试录取,具体录取优惠以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定向国防生的考生,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军队、学校签订《国防生协议书》。入学后,政治复审、身体复检合格者,才能正式成为国防生。
第二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的定向就业本科生,若在学校当地提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在提档线下20分以内、一本线以上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了使志愿学医的考生明确学习志向,西安交通大学在陕西省实行医学类专业与其他类专业分学校代码招生,凡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的考生只能在两个学校代码(西安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中选择其一为第一志愿。对于陕西省高考成绩高于西安交通大学理工类提档线录取到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在第一年内不得跨医学类学科调整专业,第二年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高考成绩低于西安交通大学理工类提档线录取到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跨医学类学科调整专业。
第二十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又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体检标准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